
不动产预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时间:2024-08-03
不动产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前或仲裁机构仲裁前,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造成申请人将来无法实现生效判决或裁决的风险,而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它属于诉讼保全的一种,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
## 一、不动产预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不动产预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三)不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限度。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其请求不成立的,应当认定申请有错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执行。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对保管、处理有困难的机器、设备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存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条**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争议标的物的价值范围内,以实现债权的方便、快捷、有效为原则,尽量减少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不利影响。
## 二、不动产预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不动产预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合法有效的请求权**,即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或物权,且该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
2. **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会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导致将来判决或裁决无法执行。
3. **提供担保**,原则上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弥补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但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比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交通运输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4. **保全范围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必要限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滥用保全措施。
## 三、不动产预财产保全的程序
不动产预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 **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4. **执行**: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服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解除或变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保全的必要性消失,或者当事人对保全的范围、期限等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 四、不动产预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当尽早提出保全申请。**
2. **申请人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保全的条件。**
3. **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
4. **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保全工作,不得转移、隐匿、损毁财产。**
5.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上诉。**
## 五、结语
不动产预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因此在适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法律规定,防止滥用。只有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适用该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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