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都有哪种
时间:2024-08-01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开始前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者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或者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具体而言,冻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银行存款冻结: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的存款银行暂停支付其冻结范围内的存款。 其他财产冻结:人民法院责令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证券托管机构等暂停被申请人特定有价证券的交易、转让、质押等活动。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特定的实物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被扣押的财产移交人民法院指定的对象保管。扣押包括:
财产扣押: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占有人将被扣押的财产交付相关单位或个人保管。 查封: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的住所、营业场所等地张贴查封令,禁止他人转移、隐匿查封财产,并由人民法院派员监守。划拨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或者其财产管理人,将被保全的款项或实物交付申请人。这种措施适用于被申请人承认债务,但拒不履行的情况。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方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这些方法包括: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即可解除对其实施的冻结或扣押措施。 指定第三方代为管理:人民法院指定第三方代为管理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防止其转移、变卖或毁损。 限制被申请人出境: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出境,以防止其逃逸,逃避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执行保全: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执行保全,并通知被申请人。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或财产已达到保全标的额的。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必要的。 法院判决不予保全的。**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申请事项:** 诉前财产保全 **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 [保全财产名称] 采取 [保全措施名称] 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1. [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 [简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数额或请求的赔偿金额]。 3. [写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证据或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4. [写明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 **证据:** [证据清单] **申请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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