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需要担保
时间:2024-07-3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申请保全的门槛较低、审查时间有限等原因,财产保全措施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在保全程序中引入担保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法律对保全担保制度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财产保全系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足以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用提供担保的财产先行赔偿被申请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保全担保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主要侧重于对申请错误保全责任的追究,而对担保的形式、数额、提供方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1. 担保形式单一。** 我国法律仅笼统规定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损失,对于担保的形式缺乏具体规定。实践中,法院通常只接受现金、银行保函等少数几种担保方式,限制了申请人的选择,也增加了申请保全的成本。
**2. 担保数额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担保数额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往往导致担保数额过高或过低,难以做到公平合理。
**3. 担保提供缺乏时效性。** 《民事诉讼法》仅规定“申请有错误的”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何时认定“申请错误”、如何启动赔偿程序等问题语焉不详。这导致被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赔偿,合法权益受损。
为完善我国保全担保制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 明确担保的范围与形式。** 建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担保,并列举常见的担保形式,例如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财产抵押等,以扩大申请人的选择范围,降低申请保全的门槛。
**2. 建立科学合理的担保数额确定机制。** 建议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担保数额计算公式,例如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诉讼请求数额、保全期限等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并设定合理的浮动比例,以确保担保数额的公平性。
**3. 完善担保的提供和执行机制。** 建议明确规定担保的提供时间、方式、程序,以及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措施;同时,明确规定“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细化赔偿程序,明确赔偿范围,确保被申请人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
**4. 加强对保全担保制度的宣传和适用。**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对保全担保制度的宣传和解释,统一司法尺度,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同时,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对保全担保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完善保全担保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司法、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相信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实践,我国的保全担保制度必将更加完善,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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