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予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7-30
准 予 解 除 财 产 保 全 裁 定 书
(20 ) ×× 法保申字第 ×× 号
申请人: (姓名/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所/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所/地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本院于(日期)作出( )××法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写明财产保全的内容)。申请人×××于(日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本院现已审查。查明:
(写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案件的进展情况,担保或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成就情况等。)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日期)作出的( )××法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写明财产保全的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年××月××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不构成前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不适当的;
(三)申请保全错误的;
(四)申请人在相同诉讼请求范围内重复申请保全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或者其他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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