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的担保的资料
时间:2024-07-28
一、概述
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针对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采取的措施。为了确保保全措施的正确实施和弥补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需要,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 ###二、担保的种类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财产担保:**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如不动产、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2. **人保担保:**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函或由第三人出具保证书作为担保。 3. **信用担保:**申请人自身或第三人的信用机构出具保函或提供授信额度作为担保。 4. **无担保:**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不需提供担保即可申请诉讼保全。 ###三、最高限额
担保的最高限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标的额、保全标的的价值、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诉讼保全的金额。 ###四、担保的承担范围
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主要承担以下方面的责任: 1. **补偿损失:**如果因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则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执行费用:**如果保全措施经法院裁定解除,申请人应当支付执行费用,担保人对该费用负连带责任。 3. **赔偿利息:**如果保全措施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处分保全标的,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利息的责任。 ###五、保证人的资格
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担保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状况。 3. 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 ###六、保证书的格式
保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保证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或其他身份证明。 2. 申请保全的法院名称、案号。 3. 保证的标的、范围、期限。 4. 保证人在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期间保证被申请人不能转移、隐匿、毁损保全标的。 5. 保证人承担的责任。 6. 保证人签字盖章。 ###七、保全期间
担保的效力期限与诉讼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相一致。保全措施解除后,担保的效力随即终止。但是,申请人撤销申请、保全措施被解除或保全标的被全部变价的,担保的效力仍然继续有效,直至因上述情形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得到履行。 ###八、担保解除
担保可以因以下情形而解除: 1. 保全措施被解除。 2. 保全标的被全部变价。 3. 申请人撤销申请。 4. 担保期限届满。 5. 担保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九、担保的执行
如果担保人未按照保证书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免予担保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申请诉讼保全可以免予担保: 1.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行为的。 2. 被申请人在境外或者逃逸的。 3. 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免予担保的。 4.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以免予担保的。 在申请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情紧急,需要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形下,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予担保。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