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意味着什么
时间:2024-07-25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的强制措施,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开始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证据材料证明请求的合法性。 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即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抽逃、隐匿、毁损财产等情形。 不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和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诉讼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有确凿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抽逃、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有损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被申请人移送财产或隐匿财产的,或有捏造债务、诉讼转移财产等情形的。 当事人担保能力明显不足,且不提供担保的。 因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担保函(如需要)等。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书的内容真实性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期限、执行方式等内容。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申请人,并了解被申请人的意见。但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除外。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执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抵押其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