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 冻结担保人银行
时间:2024-07-23
**引言**
诉前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诉前保全的对象不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也包括其担保人的财产。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是诉前保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可以有效冻结担保人的资金流动,防止担保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法律依据**
诉前保全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为诉前保全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也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划拨或者提取其他财产的,应当解除冻结、划拨或者提取。”**申请条件**
申请诉前保全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利有证据证明 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风险 请求采取保全措施不明显超过请求范围**申请材料**
申请诉前保全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执行人、担保人身份证明(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相关身份证明,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证明被保全请求权的证据(如合同、欠条、判决书等) 证明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风险的证据(如担保人已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担保人已多次更换银行账户等)**申请程序**
诉前保全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由保全申请执行通知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有关单位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内的财产**解除冻结措施**
担保人一旦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担保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担保人可以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担保: 人保:由保证人提供担保 物保:由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提供担保 诉保:由诉讼保全措施的提供人提供担保 其他依法可以接受的担保方式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書及相关担保证据。人民法院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担保证据后24小时内解除对担保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注意事项**
申请诉前保全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权,且该权利应有证据支撑,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担保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风险,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与保全请求相适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担保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结语**
诉前保全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债权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妥善运用这一制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