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案件再审中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2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胜诉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由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相较于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启动更加严格,这意味着一旦进入再审程序,原生效裁判被撤销改判的可能性更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保障。因此,探讨行政案件再审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案件再审财产保全的特殊性
与一审、二审相比,行政案件再审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殊性:
1. 启动主体受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有在原告或被告一方申请再审,且法院已受理其再审申请后,才有可能启动财产保全程序。这意味着,在法院尚未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也不会受理。
2. 适用条件更为严格:行政案件再审程序本身就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财产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措施,其适用条件也更加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能够弥补因财产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审查标准更加谨慎:由于再审程序旨在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会更加谨慎,以避免因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而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查时会更加注重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 действительно 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行政案件再审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例如,被申请人在得知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后,将名下财产转移给他人,或者将资金转移至境外,以逃避执行。
2. 被申请人可能损毁、浪费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例如,被申请人在得知申请人提起再审申请后,故意毁损需要返还的机器设备,或者挥霍需要支付的赔偿款。
3. 其他可能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例如,被申请人身患重病,可能导致其丧失履行能力;或者被申请人为即将解散的企业,一旦解散将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完善行政案件再审财产保全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再审财产保全制度,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建议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明确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提供的证据材料、法院审查的期限、以及被申请人的救济途径等,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 加强对法院的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查标准、担保方式等进行统一,避免因各地法院理解不同而导致的裁判尺度不一。
3. 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降低申请人的担保成本:目前,我国财产保全主要采用现金或银行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担保,这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建议探索引入担保公司担保、 имущественное 抵押等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以降低申请人的担保成本,提高财产保全制度的利用率。
4. 加强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在加强对申请人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例如,可以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规定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在行政案件再审程序中,由于其特殊性,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更要慎重。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法院的业务指导,才能更好地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作用,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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