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到执行的财产
时间:2024-07-17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而执行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应尽义务,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保全和执行相互衔接,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后者是前者的最终目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供保全和执行的财产类型包括:
1. 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等,以及法律规定可以流通的自然资源和法律规定可以出租或者出借的财产。
2. 资金: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保险理赔金等各种形式的货币资金。
3.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4. 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继承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保全和执行的对象,例如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文物、军事设施等。
保全和执行程序虽然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但两者之间联系紧密,存在着程序衔接的问题。一般来说,保全程序结束后,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出现以下几种衔接方式:
1. 申请人起诉,法院进入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结束后,若判决申请人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会自动转化为执行措施,法院可直接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2. 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3. 当事人和解或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仲裁协议后,可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若和解协议或仲裁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处置方式,法院将根据协议内容解除保全或进行执行。
4. 法院认为不应当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存在恶意申请保全、虚假诉讼等行为,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解除保全。
虽然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 财产保全范围过窄:现行法律对可供保全的财产类型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一些新型财产形态,如虚拟货币、网络域名等,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保全范围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2. 保全程序启动门槛较高: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才能申请财产保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尤其是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而言,更难以负担。
3. 保全与执行衔接不畅:由于保全和执行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导致在程序衔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时间延误等问题,影响执行效率。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 扩大保全范围: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适时扩大可保全财产范围,将虚拟货币、网络域名等新型财产纳入保全范围,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2. 完善保全担保机制:降低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门槛,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担保方式,如以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传统的财产抵押、质押,减轻申请人负担。
3. 加强保全与执行的衔接:建立健全保全与执行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全信息与执行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执行效率。探索建立“一案一号”制度,将同一案件的保全和执行程序统一编号,方便案件管理和信息查询。
4. 强化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在执行程序启动前,法院应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其财产状况,为后续执行工作奠定基础。
总之,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应不断完善和发展财产保全制度,加强保全与执行的衔接,提高执行效率,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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