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诉前保全期限是多久
时间:2024-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是否解除保全;不解除保全的,应当在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前,通知被申请人听证。 人民法院裁定不解除保全的,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保全期限自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计算,经过法定异议期、申诉期再审申请期,最终保全有效期限为两个月。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日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延长保全期限的,保全期限自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财产保全措施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之日起解除:(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或者终结诉讼的; 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的。1.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条):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保全请求; 有利害关系; 提供担保; 符合法定情形。2. 财产保全适用的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范围:(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 诉讼标的物为金钱或者其他可替代物的案件;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证据的案件;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申请人以其他方式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案件。3. 财产保全应当适用哪些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下列保全措施:(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即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存款凭证和其他资金、有价证券和到期应收账款、保险单等查封、扣押; 禁止被执行人转移被保全财产; 扣押被执行人的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 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动产和不动产; 扣留提取、调拨、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扣押企业 其他方法。上述保全措施,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采取一种或者若干种。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将其通知送达被申请人。
4. 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当事人应在发现有保全必要的法定情形时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免权利受到侵害。 准备充分的证据: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有保全的必要性,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种类、担保人资格等。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以免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保全期限:当事人应注意保全期限,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延长保全,以免保全措施失效。 注意保全时限:保全申请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丧失保全权利。5. 被申请人的异议和申诉权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6. 保全措施的解除后效力
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并通知被申请人。保全措施解除后,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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