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时间:2024-07-01
**致:**[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住所地:**[被申请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案由:**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事实与理由:**
[此处详细说明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与理由,例如:]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简要描述案件基本情况,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2. [日期], 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措施,贵院已于[日期]作出了( ) 民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
3. 现因[阐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具体原因,例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 申请人决定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此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保全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盖章]
**[日期]**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适用);
3.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依据材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不构成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的;
(三)明显不能实现保全目的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注意事项:**
1. 本申请书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2. 申请人应当对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产生的后果负责。
3.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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