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股权申请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6-29
引言
在诉讼实践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执行之前转移或变卖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股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自然也纳入了财产保全的范围。本文将详细阐述对股权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的可能,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债权数额。 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金、票据或者其他财产。股权财产保全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股票权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股权的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申请人以股权作为标的物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保全被诉讼股权。 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冻结股份账户,禁止被申请人对其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 指定专人对股权进行托管。 拍卖或变卖股权。 若股权为稀有、珍贵股权或者其他特殊股权,且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阶段拍卖或者变卖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仅采取冻结股份账户的保全措施。股权财产保全的执行
经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将通知被申请人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股权财产保全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步骤:
通知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使其知晓保全措施的内容和范围。 冻结股权账户:人民法院将保全裁定书送达证券公司或登记机构,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账户。 指定专人托管:对于稀有、珍贵股权或者其他特殊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专人对股权进行托管。 拍卖或变卖股权: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拍卖或变卖股权。股权财产保全解除
如果案件已做出终审判决或者调解书,申请人放弃主张保全的财产权利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股权财产保全解除的方式包括:
自然解除:当案件终结并生效时,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解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或其他情况,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申请股权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申请时点:申请财产保全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人应提供足以证明有财产转移、隐匿等情况的证据。 及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在申请保全的同时提供担保。 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保全方式应与案件性质和财产状况相适应。 避免滥用财产保全:不得随意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语
对股权申请财产保全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例外措施,不应滥用。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慎重申请财产保全,避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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