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财产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4-06-27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然而,并非所有的财产保全申请都会被法院支持。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财产保全。本文将详细介绍不予财产保全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法院将不予财产保全:
例如,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一方当事人却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权利,如果申请人败诉,可以弥补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但是,如果法院认为不提供担保不会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如果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现保全错误,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可以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除了上述法定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案情,对以下情形不予财产保全:
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甲公司申请保全的却是与本案无关的乙公司的厂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一些当事人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利用财产保全程序,试图达到拖延诉讼或给对方施压的目的,法院对于这类申请一般都会驳回。
例如,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欠款10万元,但申请保全乙公司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法院一般会认为保全措施过度,不予支持。
如果被申请人有其他财产足以保障申请人将来判决的执行,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为避免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在提起诉讼或申请财产保全之前,要仔细核对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确保案件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客观情况确实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例如,需要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申请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抵押、质押等。
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关联性,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申请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和范围,避免保全过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判决顺利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申请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避免因不当申请而损害自身利益。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