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裁定复议
时间:2024-06-1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特定当事人实施特定行为,或对特定财产进行控制的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最终判决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
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并非终局裁定,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复议,即“财产保全的裁定复议”。本文将对财产保全裁定复议进行详细介绍,并解答一些常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财产保全裁定可以提起复议: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 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被保全错误,对裁定不服的。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形不属于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范围:
对财产保全担保财产数额的争议; 对财产保全是否错误导致损害的争议; 对财产保全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以上争议应在提起诉讼或另案解决,不属于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范围。
可以提起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主体包括: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不予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 **被申请人:**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 **利害关系人:**并非案件当事人,但与案件 outcome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如担保人、物权人等,对法院作出的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复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起复议:
**口头申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口头申请复议,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其提交书面复议申请。 **书面申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住所、复议请求、复议理由以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裁定的复议决定。 **审查结果:** 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并可以作出新的裁定。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只有一次,复议决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复议,但可以对原裁定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复议,并注意相关事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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