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怎么保全
时间:2024-06-09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法律文书,无法强制执行或者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允许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提起前,对于可能面临被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法律措施,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履行义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需要保全的请求权和对应财产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须具有保全请求权的合法性其中,需要保全的请求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申请人须为该权利的权利人;对应财产是指被保全的财产能够满足债权的实现,一般情况下为被执行人的财产。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不知住所的可载明最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住所) 请求保全的诉讼请求 保全范围 提出申请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的承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例如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的证据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保全条件是否具备 保全方式是否适当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条件具备,将裁定准予保全;如果认为不具备,则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将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并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 扣押 冻结 禁止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在实施保全后,将向申请人发送保全情况通知书。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诉讼标的物已经确权 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条件不再具备 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需要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解除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材料后,将作出是否准予解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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