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8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得以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坚持依法审慎、快速高效、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升财产保全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30条至第236条对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财产保全的原则、条件、方式和程序。
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即存在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其中,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可以包括被申请人具有逃避债务的履历、具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倾向、涉案财产面临被处分或被转移的危险等。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方式主要分为冻结、查封、扣押和禁止转让四种。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人的申请确定。其中: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的存款账户、其他银行资金账户和理财产品等金融账户禁止转账、提现。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车辆、股权等有形财产进行登记,禁止其使用、处分。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物品暂时取走并保管,以防止其流失、损毁。 禁止转让: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其特定财产,防止其逃避法律责任。财产保全的审查流程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审查:
接收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登记立案,并指定受理法官。 审查材料:受理法官将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诉状或仲裁申请书、保全证据、担保材料等。 调查核实:必要时,受理法官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申请的必要性。 作出裁定:经过审查后,受理法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会在作出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财产保全的期限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保全期限一般为30日,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重新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会作出解除裁定。此外,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也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裁定保全错误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 诉讼已经终结或者仲裁程序已经终结的。财产保全责任的承担
如果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不严谨,导致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骗取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遭受较大损失的,申请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实践创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
健全财产查询机制,完善财产保全信息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全省法院统一的财产查询平台,整合银行、不动产、车管等部门的信息,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快速查询和保全。 推动网络查控,加强线上财产保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合作,探索建立网络查控机制,实现对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虚拟财产的保全。 建立信用失信联动机制,强化财产保全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员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境等行为,进一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结语
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效手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不断提升财产保全能力,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利益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未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继续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坚持为民司法宗旨,不断探索财产保全制度的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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