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用向公司要
时间:2024-06-05
财产保全费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支出的用于保全财产的费用,包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和解除财产保全的费用,例如律师费、评估费、保管费、公告费、申请执行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一般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
申请财产保全是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共同利益而采取的,由共同利益受损人共同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财产保全的是公司:当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执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全费用。 对方当事人承担不起财产保全费用:当对方当事人没有能力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由公司暂垫付,待诉讼或仲裁结束后再向对方当事人追偿。 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如果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或者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则由公司承担保全费用。 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如果法律或合同对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主体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承担保全费用。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需要向公司请求支付财产保全费用,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的原因、金额以及相关证据。 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果公司同意支付,则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保全费用。 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公司收到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尚未支付的财产保全费用,可以作为应付账款核算。 对于已经支付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根据保全费用的性质和用途进行核算,如诉讼费、执行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支付的诉讼保全费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一:**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申请对B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保全,保全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A公司为此支付了律师费、评估费等财产保全费用共计2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B公司确有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遂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判决生效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B公司已将大部分财产转移到其他账户,导致执行无法进行。
A公司认为,其在诉讼中支付的财产保全费用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应当由违约方B公司承担。于是,A公司向B公司发函,要求其支付2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用。
B公司以保全费用不是诉讼费用的名义拒绝支付。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是因B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保全措施是为了维护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因此,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B公司承担。遂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2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用。
**案例二:**
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D公司向C公司提供货物。合同履行过程中,D公司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货,导致C公司遭受损失。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D公司赔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C公司申请对D公司的厂房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保全,保全标的为人民币1000万元。C公司为此支付了律师费、评估费等财产保全费用共计30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D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财产保全费用,也无法提供担保。C公司遂向法院申请由其暂垫付财产保全费用,待诉讼结束后再向D公司追偿。
法院准许了C公司的申请,C公司遂垫付了30万元的财产保全费用。诉讼结束后,法院判决D公司赔偿C公司损失50万元,并判令D公司承担保全费用30万元。
由于D公司已资不抵债,执行不能,C公司无法追偿保全费用。于是,C公司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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