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函法院
时间:2024-06-04
财产保全保函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以确保被保全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不致灭失或减少。财产保全保函的出具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本文将对财产保全保函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财产保全保函适用于以下情况: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仲裁中财产保全 执行中的财产保全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财产保全保函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合格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处分或变卖,否则,保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由申请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担保合同 保函人资格证明 被保全财产清单 保全金额证明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当出具裁定书或仲裁裁决,责令当事人提供财产保全保函。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对财产保全保函强制执行:
被保全的财产已经被处分或者变卖的 被保全的财产灭失或者减少的 保函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的财产保全保函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诉讼或仲裁已经终结的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 被保全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应当解除保函的以下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如果申请财产保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超过保全范围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如果隐匿或转移被保全的财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保函人:如果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利息案例一: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个人工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被告在某银行的存款100万元进行保全。被告不服,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复议申请。被告遂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某省高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定和复议裁定,同时裁定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被告遂停止履行还款义务。
案例二:
某公司诉某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裁定对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位于某街道的办公楼进行财产保全。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被告遂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某省高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某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行政赔偿责任,不属于可保全财产范围。
案例三:
某人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裁定对被告公司位于某区的房屋进行保全。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某公司遂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一审法院执行该裁定时,第三人主张其已善意取得房屋的租赁权,不同意收回房屋。法院遂驳回申请执行保全的申请。
财产保全保函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措施,可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杜绝被保全的财产被处分或变卖的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财产保全保函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律要件,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驳回。保函人应当按照保函条款如实承担赔偿义务,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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