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财产保全流程最新公告
时间:2024-06-03
为规范广东省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 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等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保全的情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财产保全的请求,包括保全的标的、范围、方式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
冻结存款、汇款、债权等银行账户;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抵押、出租、馈赠财产;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选择保全方式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保全效果、被申请人的合理利益以及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并对保全范围和期限作出适当限制。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起诉讼。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错误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解除保全措施,并协助被申请人恢复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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