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协议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1
**拆迁协议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在拆迁过程中,因房屋征收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屡见不鲜。为维护自身权益,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常常会考虑是否可以对涉案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和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一种先行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被执行人处置、转移、隐匿财产而使胜诉判决难以执行。
拆迁协议是指因房屋征收而签订的,对被征收人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安置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文件。
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导致拆迁协议履行困难或有争议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撤销或解除,或请求变更拆迁协议的具体条款。
对于拆迁协议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支持观点**认为,拆迁协议虽经双方签署并生效,但并不影响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对涉案的房屋、土地等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反对观点**认为,拆迁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而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因拆迁、房屋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纠纷的,经当事人申请,在行政主体作出认定之前,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土地等财产确有采取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裁定保全。”
因此,拆迁协议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如果拆迁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且存在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则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数额不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额。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反担保的。在拆迁协议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当提交以下证据:
拆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解除拆迁协议的诉状或书面材料。 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房产证、土地证等。 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转移、隐匿财产风险的证据,如转移财产的记录、出售房屋或土地的合同等。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可以单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具有临时性,一般应当在诉讼判决后解除。但以下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起诉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撤销诉讼的。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调解和解未涉及保全财产的。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人应当返还被保全的财产,并对被保全财产因保全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申请拆迁协议财产保全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和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后,切勿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或转移,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人民法院未准予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综上,拆迁协议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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