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鹰潭市月湖区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5-31
案号:(2023)赣0104民保1号
审判员:张三
申请人:李四
被申请人:王五
申请人李四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五名下位于鹰潭市月湖区某小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涉案房屋,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故申请对涉案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事实和理由有证据支持,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五名下位于鹰潭市月湖区某小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六个月。
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执行。
审 判 员:张三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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