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在哪个厅
时间:2024-05-30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的可能;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 其他可能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情形。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保全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的请求和根据; li>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准予保全。法院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措施。其中:
查封: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登记并禁止其处分。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出售、出租、抵押、赠送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扣押: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动产、重要证据或票据等物品收集保存起来。扣押的财产不得使用或转移。 冻结: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进行限制,禁止其转出或提取。 责令提供担保:是指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或指定第三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 没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 申请人撤回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财产保全不当,造成了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和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和被申请人的经济能力确定。
以下情况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的是不动产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判决、裁定的; 被申请人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认为案情紧急,不提供担保将导致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