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书下来了财产保全撤销
时间:2024-05-30
调解书出具后,财产保全撤销是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常见方式。本文将深入探讨调解书财产保全撤销的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并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执行中,调解和解后,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应予解除。"以上法律规定提供了调解书财产保全撤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调解书财产保全撤销的条件包括:
1. **调解成立生效:**调解协议经过法庭确认或者当事人自行调解达成后生效。 2. **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一方应当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3. **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等行为:**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观臆断被申请人的行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调解书财产保全撤销的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保全的情况、撤销理由和证据清单。 2.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 **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4.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和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5. **听证裁决:**人民法院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后,可以组织听证会。听证结束后,人民法院将对是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裁决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对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调解书财产保全撤销的实务操作中,建议当事人注意以下事项:
1. **及时申请撤销:**调解书生效后,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避免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和经营生产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2. **提供充分证据:**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藏匿、毁损财产的行为。证据形式可以包括书面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3. **专业律师协助:**调解书财产保全撤销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提高撤销成功的可能性。 4. **注意期限:**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5. **协商解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财产保全撤销问题,避免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费用支出。调解书财产保全撤销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提出申请,提供充分证据,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作出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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