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山撤销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时间:2024-05-29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但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最终被撤销,那么撤销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则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佛山法院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不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且不能补正; 不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 保全措施与申请人的请求不一致; 法院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为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必需品,不应予以保全; 依法不应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当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或已经没有必要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应说明撤销的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申请撤销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独立提出撤销申请,不附属于其他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提出反诉或者抗辩; 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中止执行或者异议之诉。根据佛山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相关事项的若干规定》,撤销财产保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 因申请人的过错,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 其他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费用情形。撤销财产保全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财产保全申请费: 诉讼费,包括受理费、证据保全费、保全费,以及因申请执行保全措施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保全费,包括对保全财产进行评估、变卖、保管、处置等所产生的费用; 其他由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承担的费用。如果有多名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撤销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如果被申请人一方有多人,撤销费用由被申请人按照各自身份承担。 如果既有申请人又有被申请人承担撤销费用的情形,则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分担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撤销费用承担人时,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主观过错;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实际财产保全费用; 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例如,在佛山某案中,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冻结长达半年之久,且申请人未提供担保。法院最终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撤销费用。
撤销财产保全费用承担人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成本的公平分配。佛山法院通过出台相关规定,在保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同时,也对恶意申请和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制约。这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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