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现金担保
时间:2024-05-28
财产保全担保现金担保
引言
财产保全是对涉讼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防止毁损、隐匿、转移财产,维护人民法院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现金担保是财产保全担保的一种,其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以保证被申请人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现金担保手续简便、执行效率高,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现金担保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现金担保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申请人:申请人是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
保全目的:用于保证被申请人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即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财产保全措施的被执行人,即涉讼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担保种类:现金担保,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
担保数额:担保数额应足以保证申请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能够获得执行该判决的实际利益。
现金担保的申请
申请现金担保,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的标的和诉讼请求的理由。
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担保的数额及理由。
担保的期限。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款凭证、银行汇票、现金存根等相关资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准许;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裁定驳回。
现金担保的执行
现金担保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担保金。担保金应当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申请人缴纳担保金后,法院应当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或者向法院提供其他担保。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担保金。
现金担保的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法院准许采取现金担保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现金担保的解除
现金担保解除的原因主要包括:
被申请人提供了其他担保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丧失请求权
法院裁定驳回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保全目的已经实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裁定解除现金担保的,由书记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担保金。
现金担保的常见问题
现金担保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现金担保的数额应当以诉讼请求的标的为基础,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现金担保的数额不低于诉讼请求标的的五分之一。
现金担保的期限应当如何确定?
现金担保的期限由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定。一般情况下,现金担保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需要延长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现金担保可以用于哪些诉讼保全?
现金担保可以用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各种类型的保全措施。
结语
现金担保是财产保全担保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手续简便、执行效率高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审查现金担保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并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担保的数额和期限。现金担保解除后,申请人可以及时领取担保金,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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