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书生效后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4
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担心对方当事人隐匿、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导致判决或者裁决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调解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过,有的当事人可能会恶意规避履行义务,甚至转移或者隐匿财产。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调解书已经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 保全的申请不能明显超过判决或者裁决标的。 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防止被执行人遭受错误保全的损失。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生效调解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如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证据材料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将裁定准予保全并发出执行通知。 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执行通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的效力从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直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为止。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或者隐匿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
法院主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发现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 申请人逾期不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违反法律。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比如已经全面履行生效调解书,或者提供了其他充足的担保措施。
法院在保全措施上可能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或者提起错误保全责任赔偿之诉。
当事人承担错误保全责任的前提是:该保全措施错误且具有过错。法院在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有过错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关于生效调解书后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是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值得参考: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第27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对调解书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调解书的内容是否明确,标的物是否特定、价值是否明确,申请人是否已依法提供了担保。
在(2022)琼01民特终11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对生效调解书申请财产保全中止的审查意见如下:中止执行,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执行程序面临一定影响其继续进行的事由时,法院为妥善解决该事由,依法对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暂时中止执行的强制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除本案外还存在另一起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均为金钱。案外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已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另一起生效判决,并在申请执行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持担保书申请中止本案执行,被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的事由与本案相关,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生效调解书后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事人应当及时了解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效力等相关规定,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防止错误保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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