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规定财产保全时效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暂时性限制或扣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分财产、逃避刑事追究,确保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刑法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时效,以便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财产进行处置,防止长期不当限制公民的财产权。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1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刑事立案后24小时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自收到批准申请时起3日以内,对不批准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对批准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财产保全期最长为30日。期满后,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再次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每次续期不得超过30日。
起算时间
财产保全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时间。刑事立案分为普通刑事立案和自首刑事立案。普通刑事立案的时间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或者举报的时间为准;自首刑事立案的时间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时间为准。
停止和中断
财产保全时效因以下情形中止:
续期
在财产保全时效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再次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每次续期不得超过30日。续期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多次续期。
逾期解除
如果在财产保全时效届满后没有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逾期不解除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例外情形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适用财产保全时效:
权利救济
如果公民认为公安机关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公民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判决。
总结
财产保全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财产保全措施期限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分财产、逃避刑事追究,确保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同时,也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不受过久限制。刑法规定了财产保全时效的起算、停止、中断、续期、逾期解除等问题,并规定了例外情形和权利救济途径。只有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时效,才能既保障刑事追诉的公正性,又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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