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财产网络保全
时间:2024-05-23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财产在人们生活和经济活动中的比重不断增加。为保障网络财产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网络保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财产网络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明确了网络财产的界定,包括: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网络账号、网络域名、网络空间中的作品和网络服务等数字化财产。
《规定》适用于网络财产被侵犯或者有被侵犯的可能,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网络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财产网络保全措施不得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法律原则。
财产网络保全的申请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网络财产名称、种类、数量、所在网络空间;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网络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配合保全。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复制与网络财产有关的信息,协助网络财产保全的执行,并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网络财产。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是否需要继续保全,应当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书后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解除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已采取的财产网络保全措施予以执行。执行保全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并对被保全的网络财产进行清点和评估。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财产网络保全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网络财产、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的施行有效维护了网络财产权利,促进了网络空间秩序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网络财产司法保护水平,还需要加强网络司法专业化建设,探索建立专门的网络法院,完善网络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加大网络财产司法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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