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对被告可能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防止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
财产保全的条件:
- 有合格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
- 有被保全的财产,且存在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的危险。
- 有证据证明申保情况属实。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申请分为诉中申请和诉前申请两种。
诉中申请
即诉讼已经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程序如下: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
- 法院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保全通知书,执行保全措施。
诉前申请
即诉讼开始前,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程序如下:
-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
- 法院向公安机关或执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和期限
财产保全的种类:
- 查封:将财产贴上封条,禁止他人移动或使用。
- 扣押:实际扣留财产,交由法院保管。
- 冻结:禁止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处分财产。
- 禁止处分:限制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处分财产,但仍可依法使用。
财产保全期限:
- 诉中申请的财产保全:一般为诉讼终结之日。
- 诉前申请的财产保全:一般为30天。经申请人重新申请,法院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况包括:
- 原告不提起诉讼的。
- 原告诉讼被驳回或撤诉的。
-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经法院确认的。
-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不再必要,裁定解除的。
五、注意事项
诉讼前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积极准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 选准保全种类:根据财产的特性和保护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保全种类。
- 及时提出申请:在发现财产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的危险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
- 注意保全期限: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较短,当事人在期限内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新申请或延长保全期限。
- 承担风险: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谨慎决定是否申请。
六、常见问题解答
问:财产保全是免费的吗?
答:不是。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财产价值等因素确定。
问:申请财产保全后,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答:如果在财产保全期间,对方无视保全措施,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如轮候查封、催告债务人支付债务等。
问:财产保全后,能否与对方达成和解?
答:可以。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可以与对方协商和解。一旦和解,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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