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做财产保全吗
一、离婚案件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可能会转移、藏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丧失或难以实现其财产权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因下列原因申请诉讼保全: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或者有其他情节表明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的可能,可能导致本案标的物的执行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
- 对方当事人为承担债务的行为能力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是拒绝履行债务,可能导致本案标的物的执行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
- 对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有隐藏、转移财产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 有其他情况可能导致本案标的物的执行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以下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对方当事人已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变卖、赠与等行为,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对方当事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表明有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的可能;
- 对方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 其他可能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制作笔录。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信息;
- 案由;诉讼请求;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 申请诉讼保全的具体内容;
-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说明,包括财产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信息;
- 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
- 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情况;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担保的形式包括:
-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保证书;
-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 房产、车辆等财产抵押;
- 有足够支付能力的第三人出具的担保书。
五、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程序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的24小时内对是否准予保全做出决定。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做出决定。法院保全决定后,必须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转让财产等。
六、对财产保全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日内对是否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做出裁定。
七、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
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
-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
-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八、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担保;
- 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
- 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可能的证据。
2.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一般在得知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可能时立即申请。
3. 法院在决定是否准许保全时,会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保全措施的适当性。
4. 财产保全不是永久性的,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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