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如何规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长期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券,被迫进行破产清算的行为。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确保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措施,旨在保障破产财产的完整性,防止破产企业恶意处置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破产人的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企业破产时依法应当作为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包括:
法院将破产人的财产标记或控制起来,并禁止任何人处分、转移或隐匿该财产。
扣押法院将破产人的动产或无形财产实际扣留在指定的地方。
冻结法院对破产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进行冻结,禁止其存款、转账或出售证券。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应立即审查以下事项:
如果审查通过,法院将下达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应明确保全的对象、范围、期限以及担保措施等内容。
财产保全应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处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破产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或非法处置破产财产罪。
不履行保全义务的法律后果企业或者个人被委托代为保管查封、扣押、冻结的破产财产,不履行保管义务的,应当赔偿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并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在财产保全期间,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保全的财产。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法院的指示,妥善保管财产并防止其损失或贬值。
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变价处理。变价所得的价款,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用于清偿债务。
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由破产人或者破产财产支付。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可以由申请保全的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垫付。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未能终结破产程序,可以经法院批准延长保全期限。
企业破产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是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可以防止破产企业恶意处置资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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