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案件审限两天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案件审限**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临时性诉讼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案件的审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定审限:两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两天**内作出裁定。逾期不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定形式**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的裁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准予裁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的条件主要有:
**驳回裁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主要有:
**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在听取被申请人意见后,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变价处理**
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内发现被申请人的财产有贬值或者灭失可能,或者申请人申请变价处理的,可以裁定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变价后的价款归入,由人民法院提存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转交申请人。
**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认为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责任承担**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因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因恶意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因恶意提出异议,延长诉讼程序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案件审限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财产保全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合理地作出裁定。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诚信行使权利,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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