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还得担保吗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诉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供担保。那么,财产保全是否必须提供担保呢?让我们深入探究这一问题。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人因人民法院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时,被申请人可以获得赔偿。具体而言,担保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 防止滥用诉权:担保制度可以通过向申请人征收一定的费用,阻止其滥用诉权,从而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调节申请人利益与被申请人权益: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申请人获得保全的利益与被申请人避免被保全的权益,从而避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 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担保制度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经济保障,如果申请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不能胜诉或其胜诉判决不能执行,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追偿被保全财产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不需要担保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在以下情形下不需要提供担保:
-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申请人不需提供担保。
- 申请保全因侵权或者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往往具有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因此申请保全因侵权或违约行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不需提供担保。
-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具有违法性,所以申请保全非法所得,申请人不需提供担保。
-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被申请人为逃避执行隐藏、转移的:被申请人为逃避执行隐藏、转移的财产,明显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保全该类财产,申请人不需提供担保。
- 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而申请保全证据的: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证据至关重要,因此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不需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担保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为无需担保的,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及特点
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人保:由法定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提供担保。
- 物保:由申请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 质保:由申请人将其占有的民事权益作为担保,如质押或者留置。
- 保险保函:由银行或者保险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的特点:
- 法律强制性: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 责任承担:担保人对担保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申请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则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 受益确定性:担保的受益人是被申请人,只有当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遭受损失时,才能行使担保权。
- 担保形式多元化:担保的种类多样,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合的方式提供担保。
四、财产保全担保的执行
如果申请人因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被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及其担保人追偿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申请人追偿。财产保全担保的执行程序如下:
- 被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执行担保。
-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和担保人的履行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全措施的听证。
- 担保人履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责令担保人履行赔偿责任。
- 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向申请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担保人的申请,责令申请人返还部分或者全部担保。
五、结论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制度,旨在保护申请人诉讼权益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对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和作用,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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