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制度的程序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制度的程序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关于诉讼标的物或者与诉讼标的物有关的财产的保全申请,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他人财产进行暂时控制,以防止其被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从而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或者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三、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的方式包括:
四、解除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日。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继续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前,应当征求被保全财产的享有人的意见。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异议
被保全财产的享有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并解除保全措施。
六、保全责任
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损毁或者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损毁或者灭失的,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
因财产保全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