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扩大,违法建设(以下简称“违建”)现象屡禁不止,对城市规划、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造成严重影响,成为影响城市管理的顽疾。为了遏制违建行为,维护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有效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其中“违建没收财产保全”就是一项重要的执法利器。
“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是指在违建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建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建建筑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违建建筑物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擅自复建,确保行政处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法律尊严。
一、“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妨害人身安全或者捏造的证据或者可能妨害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财产,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15〕47号)规定,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违法建设资金和财产、暂停相关企业资质和项目核准事项等强制措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
二、“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建建筑物采取“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措施:
- 违建行为人有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擅自复建违建建筑物的可能,或者已经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擅自复建的;
- 违建建筑物属于即将竣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较高价值的;
- 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建筑物的决定之前或者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违建建筑物进行保全处理的。
三、“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的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违建没收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立案调查:行政机关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 告知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违建行为人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要求提供证据、对违法事实进行说明和辩解的权利等。
- 听证告知: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组织听证,告知违建行为人听证时间、地点、事项等内容。
- 财产保全决定:行政机关在听取违建行为人陈述申辩意见,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决定书。
- 执行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并制作相关文书。
- 解除保全措施:违建建筑物被拆除或者责令限期拆除违建建筑物决定被执行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制作相关文书。
四、“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的意义
“违建没收财产保全”在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 保障执法权威:通过采取“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和威慑力,防止违建行为人逃避处罚,维护法律尊严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 保护公共利益:违法建设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利益,也破坏城市规划、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实施“违建没收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违建建筑物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擅自复建,保护公共利益。
- 节省行政成本:采取“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减少行政机关拆除违建建筑物所需的财政投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 提升城市形象:通过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违建行为,可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五、“违建没收财产保全”中常见的问题
在“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 适用范围过窄:在实践中,“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往往过窄,仅限于少数严重违法建设行为,难以对违法建设行为形成全面威慑。
- 实施程序不规范:部分基层行政机关在实施“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缺乏证据支持,导致保全行为不合法无效。
- 执行难:在执行“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时,可能会遇到被保全财产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擅自复建的情况,给行政机关执行带来困难。
- 争议较大:对“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标准、执行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六、“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的优化建议
为了进一步发挥“违建没收财产保全”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 扩大适用范围:将“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较高价值的违法建设行为,以加大打击违建的力度。
- 规范实施程序:建立和完善“违建没收财产保全”实施程序,明确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条件、保全期限、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等内容,确保财产保全行为合法有效。
- 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违建没收财产保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执行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为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违建没收财产保全”的宣传教育力度,让违建行为人和广大公众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违法成本意识和守法意识。
七、结语
“违建没收财产保全”作为城市管理中一项重要的执法利器,具有保障执法权威、保护公共利益、节省行政成本、提升城市形象等重要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建问题日益突出,亟需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实施“违建没收财产保全”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执法力度,齐抓共治,不断强化执法震慑,提升城市管理效能,构建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上一篇 : 什么案件适合起诉财产保全
下一篇 : 诉讼财产保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