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4-05-23
一、案情简介
原告(姓名):xxx,系本案申请人。
被告(姓名):xxx,系本案被申请人。
因标的物为金钱债权的诉讼,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人和申请事项进行了审查。
二、审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原告申请保全系金钱债权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存在如下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事实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应准予原告的保全请求。
三、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时生效。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将在三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四、本裁定书的效力
自送达之日起,保全措施有效期为一年。原告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的,有效期自诉讼提起之日起延长六个月;未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五、送达方式
本裁定书向申请人送达,并以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
六、附则
制作人:书记员xxx
裁定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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