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保全
概述
合伙企业财产保全是指采取法律措施保障合伙企业财产不受损害而设置的保全措施。合伙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合伙人、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保全裁定。合伙企业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伙企业由于财产灭失、转移、毁损等原因而无法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条件
合伙人、债权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下条件申请合伙企业财产保全:
- 有证据证明合伙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明显迹象,例如:财务困难、经营亏损、大量举债等;
- 合伙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转移、隐匿、挥霍企业财产等行为;
- 需要为将来的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
-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保全方式
合伙企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 冻结银行存款;
- 查封、扣押动产;
- 禁止处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 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会计师暂时接管企业财产;
- 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的行为;
-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申请程序
申请合伙企业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审查;
- 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 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
保全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在保全期满前三十日内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决定是否继续保全。
保全解除
合伙企业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 债权人申请撤销的;
- 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债务已经清偿的;
- 人民法院认为不必要继续保全的;
- 保全期限届满的。
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伙企业财产保全作出了如下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合伙人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共同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企业债务后,享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合伙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后,企业清算组织应当参加诉讼。企业清算组织未参加诉讼的,除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外,对判决确定债务超额部分的清偿,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5号)对合伙企业财产保全作出了如下司法解释:
-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合伙企业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根据保全的范围、期限、方式等因素确定担保数额。担保不当的,驳回申请。
-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合伙企业银行存款的,应当通知银行。收到通知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立即冻结相应账户内的资金。
结语
合伙企业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合伙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当合伙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风险时,债权人或者合伙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合伙企业财产被转移或者毁损,保障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出现财产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 : 财产保全用什么可以质押
下一篇 : 法院财产保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