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财产保全保证金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保证金是指起诉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对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的财产进行保全时,法院要求起诉人向法院交纳的一笔金钱或其他有价物,作为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旦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人的申请或保全后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这笔保证金将被退还给起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予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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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案涉的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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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案涉的诉讼标的物价值相当或者足以抵偿诉讼标的物价款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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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独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财产。
本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对担保不实的,可以责令补正或者更换担保,拒不补正或者更换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债权的数额以及保全的必要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保证金的数额不超过债权数额。起诉人也可以自愿交纳超过债权数额的保证金。
起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性。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许保全并确定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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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应当在接到裁定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否则保全裁定失效。
如果起诉人提供的财产保全保证金不实或提供的资料虚假骗取了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起诉人补正或者更换担保,拒不补正或者更换的,驳回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后,认为情况属实的,裁定解除保全并责令起诉人承担因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起诉人败诉或者撤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并退还保证金。但是,被申请人有权请求法院对败诉或撤诉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或者根据保全的性质和情况,裁定保留财产保全。
起诉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应当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撤回保全申请,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保证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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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金的数额是否过高,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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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证金是否在诉讼期间对被申请人财产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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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诉人提供保证金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导致被申请人蒙受损失。
对于这些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公正处理,正确把握保全与被保全人权益的平衡。
财产保全保证金制度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起诉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并交纳保证金,避免不当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保全必要性,合理确定保证金数额,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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