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过后还能保全被告财产么
时间:2024-05-23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程序的目的是促进争议各方友好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对抗,维护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该规定表明,在调解后,如果出现了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当事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财产。这是因为调解书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调解书的执行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申请保全被告财产,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1. 提出申请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申请
人民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3.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4.执行保全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调解后保全被告财产的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应当合理利用此项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不符合保全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驳回,避免滥用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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