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前或诉讼中的救济措施,法院在原告起诉时或起诉前,为了防止被告处分或转移财产,以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采用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两种方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一经送达被申请人,保全措施即时生效。
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证据材料,并考虑保全不当可能造成的损害,作出保全裁定。已经采取诉讼中保全的,不再次采取诉前保全。
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撤销的理由主要有:
诉前保全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诉讼中保全的有效期限与诉讼时效相同。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到保全现场执行保全措施。执行时,应当在场制作执行笔录,填写《资产保全登记表》。
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的;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判决被申请人胜诉的;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需要解除的;当事人自行和解并且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前和诉讼中保障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并谨慎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以确保财产保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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