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财产保全的情形不包括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造成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1、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的; 2、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或者改变财产性质和外观,造成执行困难的; 3、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或者改变财产性质和外观,造成执行不能的; 4、因财产情况变更等原因,造成执行困难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财产都可以被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保全:
1、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和执行标准之外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 2、 被执行人用于生产经营工具及原材料; 3、被执行人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国家安全紧急处置所需的财物不得保全。
在具体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被执行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不得保全财产的范围进行审查。如果保全的财产属于不得保全的财产范围,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保全请求。
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有助于保障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但是,对于不得保全的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障,避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保全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包括食品、衣物、住房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2、被执行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材料,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等。 3、被执行人的其他合理生活必需品,包括书籍、学习资料、眼镜、助听器等。 4、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国家安全紧急处置所需的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保全的财产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对于不得保全财产的范围可能会进行调整和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材料:
1、申请书; 2、 起诉状副本; 3、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有担保必要的情形。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和申请材料中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许财产保全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裁定的保全财产属于不得保全的财产,可以选择以下法律救济途径:
1、申请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 2、申请异议。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后30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申请,逾期不提出的,人民法院的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篇 : 石河子财产保全置换担保
下一篇 : 起诉离婚要多久才能财产保全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