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6
时间:2024-05-23
引言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强制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财产,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能够顺利执行判决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中财产保全审查的法律文书。
申请主体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1. 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债权并有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损害申请人权益的具体行为; 2. 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
申请内容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3. 申请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4. 所请求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5. 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应当列明证据的名称、种类、份数、所在页码; 6.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7. 申请日期。
申请程序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可以自行递交或者委托代理人递交。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申请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申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4. 保全措施是否与申请的标的金额相当; 5.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准许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 2.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处分财产; 4. 指定财产监护人或者接管被申请人的财产; 5. 其他保全措施。
异议与解除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出裁定。
法律后果
申请人提出的诉中财产保全请求经人民法院准许后,被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全措施。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
范例
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范例如下:
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男/女
职业: [职业]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男/女
职业: [职业]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 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 [银行账号] 内的 [金额] 元人民币,以保障申请人胜诉后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日期] 签订了 [合同名称],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 [服务/商品],并支付 [金额] 元的服务/商品费。
2. 被申请人已履行 [部分/未履行] 其合同义务,尚欠申请人 [金额] 元服务/商品费未支付。
3. 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4. 最近,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正在大肆转移、变卖其财产。据悉,被申请人已将 [银行账号] 内的 [金额] 元人民币转出。
5. 申请人担心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将继续转移、变卖其财产,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
证据清单:
1. [合同名称] 复印件
2. 被申请人未归还欠款的催款通知书复印件
3. 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的情况说明
申请签名: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申请日期]
请贵院审查批准申请人的诉中财产保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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