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复议 听证
时间:2024-05-23
引言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保全手段,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和听证。
1. 复议机关
财产保全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
2. 复议申请人
被申请人、担保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申请保全复议。
3. 复议申请期限
自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4. 复议程序
1. 听证目的
听证旨在查明事实,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定。
2. 听证对象
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有证据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3. 听证程序
1. 异同点
特征 | 保全复议 | 保全听证 |
---|---|---|
目的 | 审查财产保全裁定的合法性 | 查明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担保人、利害关系人 | 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利害关系人 |
程序 | 书面审查和听证 | 当庭审理和质证 |
裁定方式 | 维持、变更或撤销保全裁定 | 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保全裁定 |
2. 程序上的不同
复议程序需经过审查申请、组成合议庭、听证、裁决等环节,相对耗时。而听证程序相对简洁,一般在一次庭审中完成。
3. 实效性上的不同
复议程序的裁决具有最终性,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而听证只是保全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当事人仍可以就听证结果提出上诉。
财产保全复议和听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参与听证时,应把握申请期限、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审理,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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