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公司条款
时间:2024-05-23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由担保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担保,保证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转移、隐匿、毁损相关财产,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担保方式。为规范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明确担保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保护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款。
###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本条款适用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是指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履行诉讼保全义务的业务。
第2条 担保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第3条 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与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实力、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 第二章 担保申请第4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因诉讼需要申请诉讼保全担保的,应当向担保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第5条 担保公司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担保公司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章 担保合同第6条 担保申请经受理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应当签订诉讼保全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7条 担保公司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自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起终止。
### 第五章 担保服务费第8条 担保公司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担保公司制定,并报人民法院备案。担保服务费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第9条 担保服务费应当在担保合同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按时支付担保服务费的,担保公司有权解除担保合同。
第10条 担保公司应当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并向申请人提供担保费收据。
### 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11条 申请人与担保公司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章 附则第12条 本条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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