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如何强制执行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措施,是确保胜诉一方权利的重要保障。如果财产保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应当向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15日内予以确认,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法补正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执行财产保全:
被执行人对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经法院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之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应当有《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为依据,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延期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财产保全执行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用包括保全费、评估费、保管费、处置费等。
案例一: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在诉讼中对乙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判决生效后,乙拒不履行,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乙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扣押了乙的汽车,冻结了乙对第三人的债权。乙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驳回。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驳回复议申请。
案例二:
原告丙与被告丁因侵权纠纷发生诉讼,法院在诉讼中对丁的财产采取扣押措施。判决生效后,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丁的房屋进行了扣押。丁不服,认为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房,不应被扣押。丙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房屋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拍卖房产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同意丙的申请。
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对于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强制执行时,需要依法进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注意各种特殊情况,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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