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3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产的保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全部资产。
第三条 财产保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全制度,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第五条 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财产保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财产保全工作。
第六条 国有企业的其他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承担以下财产保全责任:
第七条 国有企业全体员工有义务爱护和保全财产,发现损坏、流失或者其他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全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其他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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