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的保全 担保
时间:2024-05-23
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使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执行或受到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毁损、转移或隐匿财产,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仲裁庭或被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申请方申请,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范围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为防止因申请保全而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法律要求申请保全的一方提供担保。担保是指由第三人或申请人向仲裁庭或法院出具书面文件,承诺承担因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予以赔偿的责任。
根据《仲裁法》第75条的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不予保全。
申请保全的担保方式包括:
其中,银行保函和保险公司保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因其出具机构的信誉度高,被广泛接受。
担保金额由仲裁庭或法院根据保全财产的价值、保全请求的合理性以及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保全财产价值的40%。
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仲裁程序结束之日。如果仲裁裁决被执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保全,仲裁庭或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并返还担保。
申请保全的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庭或法院在受理保全申请时,应当审查被申请人的履约能力、申请人的轻率或者恶意行为以及申请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仲裁庭或法院认为申请保全的理由不充分或担保不足,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保全措施实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未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保全财产。保全财产的执行程序与一般财产执行程序相同。
如果因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将被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保全措施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被解除:
解除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及时返还被保全财产并承担保全费用。
总之,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保证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额担保,并承担因申请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保全申请,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一批货物,货款为10万元。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拒不付款。
甲公司向仲裁庭申请保全乙公司的财产。仲裁庭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担保金额不足,驳回了甲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例2**
原告丙公司与被告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向丙公司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保全丁公司的财产。仲裁庭审查后认为,丙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充分,且丁公司履行能力较弱,遂裁定对丁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经执行后,丁公司未按裁决履行还款义务。丙公司申请执行丁公司的保全财产,并获得了全部欠款及利息。
以上案例说明,仲裁中的保全措施在保证仲裁裁决有效执行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足额担保,并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避免因申请保全而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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