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160
时间:2024-05-22
**概述**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常见的诉前保全措施,旨在在诉讼过程中保护特定财产或权益不被转移、毁损或改变。司法实践中,对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五类财产保全措施:**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一般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对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结束后或者申请人申请撤销时解除。在诉讼结束后,法院应当根据诉讼结果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申请撤销的,法院应当审查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对被申请人是否会造成损害,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根据担保的数额和方式,裁定采取相应范围的财产保全措施。
**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应当对被申请人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出于正当理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