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提供担保不能裁定保全
时间:2025-04-18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近年来,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由此可见,提供担保是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没有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能裁定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采取的暂时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在被申请人因不正确的保全遭受损失时,可以用于赔偿的保证。担保一般可分为现金担保和担保书两种形式。
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是防止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损害的一种保护措施。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无法裁定财产保全,从而避免了因错误的保全措施而导致的被申请人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现金担保:指申请人以现金的形式提供的担保,一般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在被申请人因不正确的保全遭受损失时,可以从中提取赔偿金。
担保书:指申请人以书面承诺的形式提供的担保,一般由第三人或申请人本人承诺,在被申请人因不正确的保全遭受损失时,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在提供担保时,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可以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
提供担保书: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由第三人出具的担保书,或由申请人本人出具担保书,承诺在被申请人因不正确的保全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的类型: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担保类型,一般包括现金担保和担保书两种形式。
担保的金额: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是否足够,以确保在被申请人因不正确的保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担保的有效性: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是否有效,包括担保书是否有担保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是否有第三人的证明等。
担保人的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判断担保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内的500万元资金。甲公司提供了由第三人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承诺在被申请人乙公司因不正确的保全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丙公司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内的300万元资金。甲公司提供了现金担保,将300万元现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足够,担保有效,裁定准予财产保全。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因不正确的保全措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5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的损失与保全措施有直接因果关系,裁定甲公司从其提供的现金担保中提取500万元赔偿给乙公司。
综上所述,担保是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重要前提,没有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能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担保,以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担保的类型、金额、有效性及担保人的能力等方面,确保担保能够真正起到保护被申请人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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