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通知书给担保人吗
时间:2025-04-17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当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的相关资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而担保人,作为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其财产是否也会被纳入保全范围呢?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财产保全通知书是否会送达担保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暂时扣押、冻结或者禁止转移、变卖、抵债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如果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或隐匿财产,将来即便胜诉,债权人也难以执行判决,取得实际利益。 避免财产被转移、隐匿。通过冻结或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可以防止债务人采取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
金钱 有价证券 不动产和动产 其他财产权担保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自愿或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以自己的财产或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担保人一般是债务人的亲属、朋友或有担保能力的法人。
担保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的给付责任不同。担保人仅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人并不是债务人,其财产一般不应纳入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转移、隐匿被保全的财产。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只会通知被保全人,即债务人,而不会通知担保人。担保人不属于被保全人,其财产不会被冻结或扣押。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人同时是共同债务人的话,其财产则可能被纳入保全范围。人民法院会将财产保全通知书送达共同债务人,即担保人。
案例一: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作为担保人。甲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甲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乙的申请,向甲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
分析:人民法院只向被保全人甲送达了通知书,而没有送达担保人丙。担保人丙的财产不会被冻结,其承担的仅是保证责任,不同于甲的给付责任。
案例二:
甲、乙共同向丙借款200万元,丁作为担保人。甲、乙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甲、乙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丙的申请,分别向甲、乙和丁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
分析:本案中,丁不仅是担保人,也是共同债务人。人民法院向共同债务人丁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对其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通知书一般只送达被保全人,即债务人,而不会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属于被保全人,其财产不会被冻结或扣押。但如果担保人同时也是共同债务人的话,人民法院则会向其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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